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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药品管理法117条的法律解释

发布时间:2026-07-04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2021版《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的直接适用,需结合法条原文和立法目的进行法律依据分析:
2021版《药品管理法》第117条原文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该条属于药品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制条款,立法目的是通过严格处罚维护药品经营秩序。对于未取得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无论主观是否故意,只要客观实施了销售行为即构成违法;对于提供便利条件的主体,需以“明知”为构成要件,强调主观过错。适用时需区分“直接销售”和“提供便利”两种情形,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罚幅度,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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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021版《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的适用,可能存在以下2点法律风险:
1. 行政处罚幅度升级风险:若未取得许可证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劣药,可能同时触发《药品管理法》第119条(假药处罚),导致处罚叠加(如罚款金额提高、禁业年限延长)。例如:某药店无许可证销售过期药品(劣药),除按117条处15-30倍罚款外,还需按119条处10-20倍罚款,最终罚款金额为两者较高者或叠加(具体依监管部门认定)。
2. 刑事责任衔接风险:若销售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可能涉嫌《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转为刑事立案。例如:某无证主体销售假药致患者死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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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的适用存在以下2种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例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1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其取得注册证书的药品,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需符合质量管理规范)。此情形下,持有人销售自有药品不适用117条,但若委托无许可证主体销售,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承担117条责任。
2. 个人自用少量药品转让的例外:个人之间转让少量自用药品(如家庭常备药),未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不认定为“销售药品”,不适用117条。但转让的药品为假药劣药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豁免: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疫情)中,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临时允许无许可证主体销售特定药品,此时不适用117条,但需严格遵守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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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涉及2021版《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的问题时,常见以下2点错误操作:
1. 忽视“明知”要件的举证:部分提供储存、运输服务的主体认为自己“不知情”即可免责,但未留存证明“不知情”的证据(如对方提供的虚假许可证复印件、资质审核记录),导致被认定为“明知”而受处罚。
2. 擅自销毁或篡改证据:发现可能涉及违法后,私自销毁销售记录、删除聊天记录,反而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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