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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某某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6-08-2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以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1.公积金中心行政诉讼风险:若因审核失职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如贷款无法收回),可能被上级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例如,某公积金中心未核查购房合同备案信息,批准虚假贷款后借款人无力偿还,检察机关据此起诉公积金中心要求赔偿损失。2.工作人员刑事责任风险: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串通作弊,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滥用职权罪。例如,公积金中心审核人员明知购房合同虚假仍批准贷款,与申请人分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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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中心的审核责任有明确规定。根据2019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提取公积金需符合法定情形(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且需提供真实材料。该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公积金中心的审核责任,但结合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若申请人通过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贷款,而公积金中心已按规定核查合同备案、贷款用途等材料(如要求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则其已履行义务,无需担责;若未核查关键材料(如未验证合同真实性)导致欺诈得逞,属于行政不作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如被上级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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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是否担责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公积金中心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其审核义务履行情况确定。1.若公积金中心已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如对购房合同真实性、贷款用途等进行了形式审查(如核对合同备案信息、验证购房款转账记录),但因申请人伪造材料(如假备案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导致审核未发现欺诈,则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责任。2.若公积金中心未履行审核义务:如未核查购房合同是否备案、未核实贷款用途与购房行为的关联性,直接批准贷款和提取,则可能因行政失职承担相应责任。3.若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串通作弊:如明知购房合同虚假仍违规审批,则工作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公积金中心需承担管理失职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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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理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责任认定。1.第三方机构协助造假:若房地产中介或银行协助申请人伪造购房合同,公积金中心的审核责任可能减轻。例如,中介提供虚假备案合同,银行出具虚假购房款流水,公积金中心按常规流程审核未发现,此时主要责任由中介和银行承担,公积金中心仅需承担次要管理责任。2.申请人主动坦白并返还资金:若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发现前主动承认欺诈并返还贷款及提取的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可能减轻或免除对自身失职的追责。例如,申请人因害怕法律后果主动向公积金中心说明情况并退款,中心可能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再追究内部审核人员的责任。3.地方性法规对审核义务有特殊规定:部分地区规定公积金中心需进行实质审核(如实地核查购房情况),若未履行该义务,即使申请人伪造材料,公积金中心也需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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